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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六万二千一百一十七元八角三分。因被执行人营业地及主要财产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委托执行本案,受托法院至今未向本院复函。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受托法院至今未向本院复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仙

执行员陈某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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