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