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略)。
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X乡X村。
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0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