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金某与雷某、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湘x号车主。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田某之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住所地:新邵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雷某、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4月3日19时30分,被告雷某驾驶湘x号轿车,在邵阳市X区医院门口地段与在人行横道线上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玉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另查明湘x号车车主为被告田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x元,其中康某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元(13天×12元/天),营养费130元,误工费1600元(20天×80元/天),护理费1040元(13天×80元/天),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6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雷某辩称,1、原告的各诉讼请求需依法进行核定予以确定。2、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雷某垫交了医疗费和鉴定费,应作为原告的损失予以处理。3、该肇事车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依法由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再由被告雷某及被告田某承担。

被告田某未予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辩称,1、邵阳市X区法院没有管辖权。2、本公司在与被告田某在签合同时已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说明,且双方约定每案绝对免赔额为300元。3、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4、车方负全部责任,本公司应在三责险中免赔20%。5、本公司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范围内赔偿医药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医药费、康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医药费4600元因被告雷某、田某已垫付,由原告金某在收到赔偿款后返还给被告雷某、田某)。

二、被告雷某自愿赔偿原告金某财产损失费800元整。

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原告金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被告雷某自愿负担(此款原告金某已缴纳,由被告雷某在支付原告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步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