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在外务工相识,于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于2008年在三区村建四合院一套。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说感情破裂不属实。我们感情尚可,一般化。结婚十来年,只打过一次架,偶尔吵架是正常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王俊仁
审判员张泽普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