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系(略)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X区X村X村。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当时被告因资金不足,先后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承诺不久之后即退还本息。事后被告不履行自己的诺言,至现在没有偿还分文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邓某借款x元,此款在
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归还4000元,余款x元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还清。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72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