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屈楚元,女,现年72岁,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忠亮,(略)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现年24岁,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现年36岁,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屈楚元于2010年11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屈楚元称,(略)人民法院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张某法民执字第415-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的房屋(张某证字第x号)系案外人所有,而非被执行人张某所有。该房屋已经于2008年10月22日通过交易,登记给了案外人,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变更为x号,有房屋所有权证佐证。故此,案外人申请依法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张某法民执字第415-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了(2010)张某法民执字第415-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略)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路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张某证字第x号)。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屈楚元于2010年11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所作出的(2010)张某法民执字第415-X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某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本案标的物的所有权,该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张某证字第x号。2008年10月22日,张某将上述房屋通过交易方式,登记转移给了案外人屈楚元,登记在屈楚元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张某证字第x号。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张某法民执字第415-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房屋(证号为房权证张某证字第x号)一套,而该房屋已经于2008年10月22日通过房管部门登记,转移给了案外人屈楚元,房屋所有权证号变更为x号。登记在张某名下的x号房屋,实际上与登记在案外人屈楚元名下的x号房屋系同一套房屋;而该房屋在本院裁定拍卖前,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故案外人屈楚元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张某证字第x号)的执行。
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