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河南帝豪律师某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牛某某不服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漯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本案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67-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牛某某仍不服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漯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因该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67-X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调取新的证据后又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牛某某担任临颍县X乡X村委会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销手段,分别于2004年2月10日和2004年6月25日重复报销本村建沼气池材料费支出5705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04年7月24日、2004年8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娄某某冷库租金x元和4000元不入帐,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被告人牛某某辩解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5705元是郑某某送给我村的沼气池材料款,当时村里说这钱入帐,后来郑某某要钱,我给了他,我没有重复入帐。后来村里公开帐目时由乡审计站发现帐目有重笔,我们才发现当时把帐搞错了,后来又改过来用红笔冲销,帐目是会计主任做的,我至今没有看过帐本。再一,5705元虽入帐两次,实际就支取了一次钱,错了又纠正过来,我认为是我们内部的事,不算违法。2.起诉书指控冷库租金4000元是师某某打的条,不是我签的字,我不认这笔款,借条不应放在我身上,对于x元租金问题,因2004年7月学生上学急用钱,且村里又欠我的钱,我催用钱,村里班子提出来,以个人名义向娄某某借钱,让娄某某提前交承包费,娄某某说让我盖上村委会的章,到时候顶承包费,月底我提出把此帐入上帐目,村会计主任说不到交承包费的时候,到时再说,后来我停职了,我又提出把娄某某的帐入上,村班子说是以我个人名义借的,不过是村委会担保盖的有章,停职了没有必要入帐。这x元班子成员都知道,有师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再一入帐的事,下届班子成立时也没有交涉此事,我认为这笔帐目是公开的,班子都知道,我没有隐瞒,没有占有的故意,我构不上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王某辩护称:1.关于5705元沼气池材料费重复入帐问题,第一次入帐是供货人提交的货物原始清单,师某某作为负责人签字入帐。第二次供货人实际得到货款时又出具收款收据也是在师某某签字后入帐。这种入帐后未支钱的现象在村委会大量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第一次入帐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案发之前帐目公开时,重复入帐一事已经发现并及时更正,这是一种工作失误,不应作犯罪处理。2.关于借娄某某x元抵冷库承包费问题,首先说事件发生有两个前提,其一,娄某某不到交纳冷库租金的时间,其二,村委会欠被告人几万元垫支款,被告人因儿子上学急需用钱先借娄某某钱作为预收冷库承包费,作为归还被告人垫支款,符合客观实际,且被告人借款是经村委会同意或知情,后来没有及时入帐,也是村委会同意或决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借冷库租金没有采取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缺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3.关于会计师某某出具借条借娄某某4000元之事,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实际交给被告人牛某某。师某某作为会计既然出具了借条并将现金交给牛某某,自然应当入帐,不入帐的主要原因应由师某某承担,被告人牛某某既不是借款直接经手人,更不负责记帐,不应当承担不入帐的刑事责任。4.从本案事实上看,公诉机关还有以下证据没有收集和提供。第一,被告人村委会班子师某某和师某某二人证言。第二,村委会收取娄某某2004年冷库租金的情况。第三,作为乡政府指派辅助该村委会审计工作的杨某某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牛某某在担任临颍县X乡X村委会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销手段,分别于2004年2月10日和2004年6月25日重复报销本村建沼气材料费支出5705元,非法占为已有。
2、2004年7月24日、2004年8月22日,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娄某某冷库租金x元和4000元,其中上缴税款1500元,下余x元未入帐,非法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1)我村是2003年10月份前后修的沼气,所用的石子和沙子是固厢乡X村的某某家送的原料,运来后村里当时没有钱付款就先欠着,某某的丈夫给我写了一张条子,一共5705元,到2003年底时,我和书记师某某及会计师某某一起在我家整帐,我把所有票据都拿出来入帐,其中就有这张石子、沙子款的条子,当时师某某说咱村里没有钱,先把这笔款入帐,等有钱了就给人家,所以这笔款就入到2003年帐目上。到2004年4月、5月份某某丈夫来要帐,我就把帐给结了,当时某某丈夫又给了我一份收据,我把这个条子又和2004年支出票据放在一起,到月底我和师某某、师某某入帐时,我没留意又把该项已经入帐的支出又入了帐,到2004年底,固厢乡审计站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才知道了,当时我让会计师某某把这笔款“冲”了。(2)我村里的冷库租给了巨陵的娄某某,每年租金是x元,2004年初娄某某先付x元租金,当时入帐了,到2004年7月份的时候,我儿子上学交学费,我家的钱都垫给村里了,我当时找娄某某借钱,娄某某说借钱也行,但要抵他的冷库租金,我和会计师某某商量,某某也同意,后来娄某某给我了x元整,我给他写了个条,并注明抵冷库租金,并盖了村委会的章。另外那4000元是国税局收冷库的税,我村和娄某某约定由村里交,当时村里没有钱,我和师某某一起去娄某某那里拿了4000元,自卿给娄某某写的收条,拿到钱后自卿把钱交给了我,后来经我的手交给税务局1500元,我把1500元税票入帐了,这x元租金我和会计师某某商量了准备到年底租金收齐一起入帐,但没等到年底,我们就被停职了,所以没法入帐。
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2004年租金还没有交齐,总共交了x元,这x元是分三次交的,都交给了牛某某。第一次给某某x元,第二次给某某x元,第三次给某某4000元,某某给我打的有收条。那笔x元的租金是我和我雇工石某某一起开车送到牛某某家的钱,直接给了牛某某,那笔4000元的租金是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租金的,我给我的雇工安排了一下让他准备钱,等我开车到冷库时牛某某和师某某也赶到冷库了,我们四个人在场,石某某拿出4000元给牛某某,牛某某和师某某给我打了条。
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2004年8月22日收冷库租金4000元,条是我写的,章是我盖的,钱是牛某某收的。2004年12月31日收冷库定金x元条是牛某某写的,章是牛某某盖的,钱也是牛某某自己收的。2004年7月24日收x元租金条是牛某某写的,盖章是牛某某盖的,钱是牛某某收的,关于这笔款当时牛某某在班子会上提过他儿子上学急用钱,他先把冷库租金收回来,至于咋收的钱我不知道。制作沼气池材料费5705元是牛某某经手报销的,我入的帐,上面有师某某的报销理由。可能后来郑某某给牛某某提供有正式收据,牛某某又报销了一次。
收冷库租金4000元,这张票是我写的。当时村里要交冷库的税,村里没有钱,牛某某和我一起去娄某某冷库先收一部分预付金,到娄某某冷库办公室,还有另外一个人共我们四个人,娄某某拿出4000元给牛某某,我写了一张收据并盖了章,这笔款没有入帐。当时是牛某某主持工作,他经手收的那x元冷库租金时村委会班子成员说到收租金时一块入帐,后来我们班子成员停职时,牛某某也没提出入帐,所以就没有入帐。
4、证人师某某的证言。这两张沼气池材料费票据是我签的字,但这两张票是一回事,总共付给拉料的一次钱是5705元,至于这两张票是咋回事,我不清楚。
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给大屈村送过水泥、大沙和石子,我给大屈村拉料在牛某某家一次算清了,共计5705元,牛某某就付给我一次款,我收到钱时给他写的票。
6、证人师某某的证言。我所知道牛某某、师某某去找过承租冷库的个体户要回来x元,要回来后村里用了一部分,牛某某用了一部分,因为不到收租金的时候,到收租金的时候一起入帐。
7、收到冷库租金的收到条。
8、收到沼气池材料费5705元的清单及收款收据。
9、税收通用完税证,共计缴纳税款1500元。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大屈村委会主任兼出纳的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报销或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占集体财产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侵占数额x元有误,应予纠正。经查,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04年8月22日收取冷库租金4000元,其中1500元用于交纳税款,证人师某某也能证实交纳税款的事实并有书证完税票相互印证,认定侵占1500元缺少事实证据,应当从侵占总数额中扣减1500元,认定侵占数额为x元。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重复报销沼气池材料费5705元,在乡审计站审计时,予以纠正,属工作失误,不应作犯罪处理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作为村出纳,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认识到重复报销入帐是一种套取集体资金行为,其重复报销沼气池材料费5705元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审计站通过审计发现重笔并予以纠正,是审计部门履行职责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侵占行为危害结果及损失的扩大。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取娄某某冷库租金是师某某打的条,不应当承担不入帐的刑事责任,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在公安侦查环节供述其与师某某一起到娄某某那里拿4000元,拿到钱后师某某将钱交给牛某某本人的事实,证人师某某、证人师某安、证人娄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4000元租金交付牛某某的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取冷库租金x元,因学生急用钱上学且给村里堑支有钱,属借款,且村班子都知情,因停职而未入帐,没有欺骗和隐瞒手段,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护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人杨某某、师某某证言复印件,其证据的形式和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向法庭提交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复印件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3日起至2006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贾彦峰
审判员臧万治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