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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冯某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7年5月30日,被告冯某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冯某甲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五次向原告清偿利息x元。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剩余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某乙于2011年7月31日前清偿原告冯某甲本金5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清偿本金x元,剩余的本金x及利息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按1.5分计算,从200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至,原告已经清偿的利息x元从中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冯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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