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冯某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7年5月30日,被告冯某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冯某甲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五次向原告清偿利息x元。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剩余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某乙于2011年7月31日前清偿原告冯某甲本金5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清偿本金x元,剩余的本金x及利息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按1.5分计算,从200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至,原告已经清偿的利息x元从中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冯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