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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任某父亲。

被告孙某(又名王X),男。

原告任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旦结婚,2006年农历腊月初4日生长女王XX;2007年农历8月生次女王XX。我与被告是父母包办结婚,婚后一直因性格不和,他对我三句话不说,就对我拳脚相加,再加上我生的是两个女孩,他及家人都嫌弃我。因家中生活困难,我们就一起外出打工,想挣点钱回来盖房子,挣点钱后,他把钱借给他父母、哥嫂,只要我问他就骂我、打我,实在无法再生活下去,2010年4月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至今没在一起生活,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孙某当庭口头辩称,在石家庄她说我多次打她不属实。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我抚养,她每月付小孩抚养费200元。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质证、举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定亲,于2005年元旦结婚,办有结婚证。2006年农历腊月4日生长女王XX;2007年农历8月2日生次女王XX。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好,因家庭生活困难,夫妻同到石家庄等地打工,期间,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加之被告猜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而加深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夫妻仍未和好。夫妻于2010年农历正月13日分居至今。分居后,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夫妻无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要求各抚养一个小孩,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近年来,被告猜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而产生矛盾,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分居后,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自愿抚养小孩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任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王XX由孙某抚养,任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每女各100元,计每月200元,年付一次并定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分别至各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任某庆

审判员张明光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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