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杨某茹,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代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XX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某人曹天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之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代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孩子代某森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可以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代某表示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代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代某森随原告吴某生活,由原告吴某抚养。
三、家庭财产中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调解书送达后,原告可随时迁转其及孩子的户口,被告及家人予以配合。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某审判员张雯雯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