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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示范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示范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杨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华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中心经理,现暂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示范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郭某表示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于2007年4月20日在原告处贷款50万元,合同于2008年4月19日到期,到期后,被告归还5万元,剩余45万转贷。该转贷的借款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6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56‰,逾期贷款加罚息,利率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胡荣国、张川银在借款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到期后,被告郭某至今未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归还原告杨某示范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6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给付之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56‰)。被告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5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及贷款利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郭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按调解书第一项约定付清20万元,则原告有权于2011年12月31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欠款。

三、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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