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2010年8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逮捕。2010年11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8月21日晚10点许,到封丘县X村东南地高产田中,将村里安装的一套太阳能天虫灯盗走,后又将附近闫某乙购买的三棵杨某盗走,共价值2000元。案发后将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人闫某甲证言,被害人闫某乙的陈述,现场图,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趁夜间无人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