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医生,住(略)。
被告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旭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