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度假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度假别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某度假别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某第一、二某、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某度假别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龚媛媛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