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街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沈某,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主要证据为由,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尚需收集主要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4.21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2。11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张亮
代理审判员杨莉莎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