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渭南市X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赵某申请渭南市X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x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