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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渭南市X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渭南市X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本院依法执行(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赵某申请渭南市X区迅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x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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