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丙,局长。
被执行人宁陕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丁,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2011)宁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由被执行人交纳罚款4500元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4500元,负担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宁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