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周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周XX劳动争议纠纷,于2011年7月14日经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一次性支付给周XX医某补助费、医某、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19.5元,同时今日以前双方所写的任何借条、支条及持有的任何票据作费。
二、周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周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周XX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周XX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周XX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