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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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甲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又名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2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0年8月31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9月,被告人谭某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本县X组邓某乙(已判刑)位于阳沟槽自留山的一块成材林购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谭某甲于2009年9月26日雇请朱某、谭某丙、邓某丁在邓某乙的山林中开始实施采伐、改制和运转木材。截止2009年11月7日,朱某、谭某丙、邓某丁在邓某乙阳沟槽的自留山中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证采伐马尾松215株,折合立木蓄积67.x。

另查明:2009年11月8日、9日巴东县森林公安局铁厂荒派出所将被告人谭某甲采伐的马尾松原木461件,材积20.x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书,巴东县林业局野三关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张应红出具的关于邓某乙自留山中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说明,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1〕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朱某、谭某丙、邓某丁、谢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及邓某乙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检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某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谭某甲非法采伐的马尾松原木461件,材积20.x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念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某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某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某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某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某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某。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某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某、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某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某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某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某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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