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4日在衡阳XX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诉称,1999年原告与被告刘X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XX。尔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7月6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沉重打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XX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刘XX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X由原告李XX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财产处理:现在嘉禾县工商局院内的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刘XX所有。
四、其它另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