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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发诉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部,住(略)。

负责人陈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潘某与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6日,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潘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董庶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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