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9日,叶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吸毒人员王某楠,王某楠交代毒品在一个叫“老黑永”的人处购买,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将“老黑永”抓获。。2011年5月19日晚,叶县X村派出所民警和禁毒大队民警一起在叶县X街马坡烧烤城门前将交易完毒品后准备离开的被告人李某(绰号老X)抓获,除卖给王某楠一包毒品外又在李某身上搜出七包毒品,共计2.4克,后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缴毒品单据;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诺基亚1202一部),赃款204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胡溶溶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