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曾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开庭前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