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
上诉人张某、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华,义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白雪,被上诉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936元,上诉人张某已预交368元,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2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某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