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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

上诉人张某、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华,义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白雪,被上诉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936元,上诉人张某已预交368元,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2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某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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