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儿子季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未能担负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很少过问家中事务。双方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近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季某某辩称,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没有任何依据,原告说双方关系不好经常吵架,但没有大的争吵,双方没有大的矛盾,看在儿子已经读大学,被告希望能够夫妻和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被告经济较困难,如果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被告可以考虑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季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一般,有时为琐事发生争吵。自2007年原告退休后家庭经济出现困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从2008年10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可,考虑到儿子还未参加工作,希望能够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因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双方应相互宽容、相互理解、多沟通,各自尽好自己的家庭责任,妥善处理问题,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维护好婚姻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表达了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原告则不应固执己见。只要原、被告间做到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平时多作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诸建英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