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禹某,男,侗族,职工。
被执行人谭某,男,侗族,公务员。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禹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禹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