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以被告王某乙现去向不明无法进行诉讼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7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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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小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