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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孙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长闫鹏

人民陪审员李发丁

人民陪审员吕明爱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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