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孙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长闫鹏
人民陪审员李发丁
人民陪审员吕明爱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