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乾县马里初中教师,系被告表兄。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周X随原告常某生活,男孩周XX随被告周某
讲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周某所有,两人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王某光
陪审员屈辉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