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安福。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临澧县xx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乔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鲁小兵,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临澧县x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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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