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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与被告申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申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被告申某偿还原告林某工程款4000元,原告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某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姚远光

人民陪审员袁玲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某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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