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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24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3岁。

委托代理人郑建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彭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彭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彭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某万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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