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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孙某某、黄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慧领,河南成务(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雷,河南高成(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黄某乙与孙某某、黄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乙申请再审称:孙某某与黄某丙签订的《购房契约》无效,原审认定为有效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孙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黄某乙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黄某丙同意黄某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乙、黄某丙、孙某某系同一单位职工,黄某乙、黄某丙系父子关系。涉案房产虽登记在黄某乙名下,但系黄某丙以其个人的工龄积分排名从单位购得。2003年,黄某丙在单位批准其申购涉案房产后,即把该房产卖给了楚风兰,并由楚风兰直接向单位交纳了购房款。后黄某丙反悔违约,又以更高价格将房产卖给孙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系父子关系,且黄某乙也在涉案房产所处的家属院居住,自2005年黄某丙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孙某某居住使用起长达5年时间,黄某乙从未提出过异议。这说明,黄某乙对其子黄某丙的卖房行为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现因房产大幅度升值,黄某乙以其是房产所有权人,黄某丙无权处分房产为由主张黄某丙与孙某某间的房产买卖无效。黄某乙的主张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原审不支持其主张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孙某某与黄某丙签订的《购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黄某丙将房产交付给孙某某,孙某某向黄某丙支付房产对价,且孙某某已在该房产居住五年之久,原审认定孙某某与黄某丙签订的《购房契约》有效正确。

综上,黄某乙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审判员王锡芬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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