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又名范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某了范某在腾冲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范某在沦海一队(云南吉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范某在腾冲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沧海一队(云南吉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万元的扣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立芳
审判员陈某丁鉴
审判员陈某丁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