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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地址,吉首市X路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溶江大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怀化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诉称,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我市一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12月4日,被告以生产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13‰。同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170万元本金。2009年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仍约定为月利13‰,期限为一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及2011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还款的承诺书,但至今仍未还款。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本金共计230万。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115万元、2011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x.73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黄振强

代理审判员彭某武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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