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地址,吉首市X路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溶江大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怀化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诉称,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我市一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12月4日,被告以生产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13‰。同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170万元本金。2009年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仍约定为月利13‰,期限为一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及2011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还款的承诺书,但至今仍未还款。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本金共计230万。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115万元、2011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吉首市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x.73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吉首市大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黄振强
代理审判员彭某武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