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人民币8,000元,言明于2009年6月18日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