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蒋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唐XX。
委托代理人龚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4月,原、被告相识。同年8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0日,生一女孩唐佳慧。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隐瞒婚史,且婚后一直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动不动就对原告暴力相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劝解无效。2009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但此后,被告仍我行我素。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唐XX由被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5年4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8月9日,原、被告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20日,生一女孩唐XX。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多次劝解无效。2009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但此后,双方感情仍然未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常常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提出离婚,被告唐XX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唐XX由原告胡XX抚养至成年,被告唐XX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此款在每月的15日给付;
三、婚生女唐X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有:欠张x元、唐x元、潘x元,合计x元,由原、被告各负担x元。原告负担的x元在被告每月应给付的500元生活费中扣除,由被告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湘x颐达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在2010年8月15日之前将该车相关手续交予被告,并协助被告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
六、被告对婚生女唐XX可每月探视一次,原告应予配合;
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