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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常某、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曾用名刘X),女,汉族,55岁,许昌县云龙特种动物养殖加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汉族,69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某,男,汉族,55岁。

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贤,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32岁。

上诉人刘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某荣

代理审判员李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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