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X组。
负责人:王某乙,男,68岁,汉族。
负责人:王某丙,男,6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某,任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许某市经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长葛市X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葛市X组于2011年4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葛市X组自愿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长葛市X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葛市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