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汽配城。
负责人杨X。
委托代理人胡X,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X,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与被告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交纳1521元,由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负担。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钟发祥
人民陪审员周晓辉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