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孙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冷X,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漆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冷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李永贵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