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戚某某人民币x元,如到期未付清,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