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成年。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富田太阳城X号楼X号商品房一套,并于2005年5月12日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自入住后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都能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402.94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4402.94元,滞纳金1887.98元,合计人民币6290.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多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被告,被告均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倩影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