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某,男,1963年出生,住(略)。
被告黄某,男,1976年出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奉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清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向安担任记录。
原告奉某诉称,原告委托被告黄某代理收取麻江乡X区的有线电视费用,而被告在收取该项费用后没有给付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此款于2008年12月25日前付清。然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有线电视费用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口头辩称,原告奉某的诉讼请求是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给付原告奉某有线电视费用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元,原告奉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