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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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出生于(略),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住(略)。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无前科。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胡某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某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驾某比亚迪微型车(陕x)从西安驱车至岚皋,当日17时许,二人进入县X街“洪源名烟名酒商行”,桑茜以购买红酒为名与店主进入商行里间房屋看酒,被告人胡某趁店主不备,盗走商行外间货架上1000克装价值22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和价值7180元的“十五年”茅台酒一瓶[见岚价鉴字(2011)X号]后驱车离开现场。当日18时许,胡、桑二人驱车行至县城肖家坝人民路“瑞峰商贸”烟酒店,二人进入商店看酒,该胡某店主不备将店内收银台下纸盒内存放的当日营业款盗走900元人民币,后驱车离开岚皋返回西安。

2、2011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驾某比亚迪微型车(陕x)行至岚皋县X路“西凤酒”专卖店,该胡某店后趁店主不备,盗窃价值36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见岚价鉴字(2011)X号];后被告人胡某又到相邻的“顺莲名烟名酒”专卖店,胡某借口为桑茜父亲购买红酒让桑茜与店主交谈,自己则乘店主不备,从储窗上盗走500克装价值11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和1000克装价值22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见岚价鉴字(2011)X号]然后驱车离开岚皋返回西安。

3、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再次驱车到达岚皋,行至县城北门坡唐成文经营的婴幼儿物品专卖店,胡某进店乘店主不备,盗走店内货架上一罐价值215元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某[见岚价鉴字(2011)X号]后离开。接着又驱车行至神田路“西凤酒”专卖店,该胡某店欲再次作案,被店主张祥文和正在该店内进酒的王某超(“瑞峰商贸”烟酒店店主)认出该胡某2010年11月27日盗窃“洪源名烟名酒商行”和2011年1月10日左右盗窃“瑞峰商贸”烟酒店现金的嫌疑人。被告人胡某见状,便返回车内驱车向安康方向逃逸,张祥文和王某超随即驱车追赶并拨打“110”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汉滨区X镇将胡某、桑茜二人拦截,岚皋县公安局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刑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胡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x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岚皋县人民检察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提出自愿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驾某比亚迪微型车(陕x)从西安驱车至岚皋,当日17时许,二人进入县X街“洪源名烟名酒商行”,被告人胡某趁店主不备,盗走商行外间货架上1000克装价值22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和价值7180元的“十五年”茅台酒一瓶后驱车离开现场。当日18时许,胡、桑二人驱车行至县城肖家坝人民路“瑞峰商贸”烟酒店,二人进入商店看酒,该胡某店主不备将店内收银台下纸盒内存放的当日营业款盗走900元人民币,后驱车离开岚皋返回西安。

2、2011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驾某比亚迪微型车(陕x)行至岚皋县X路“西凤酒”专卖店,该胡某店后趁店主不备,盗窃价值36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后被告人胡某又到相邻的“顺莲名烟名酒”专卖店,该胡某借口为桑茜父亲购买红酒让桑茜与店主交谈,自己则乘店主不备,从储窗上盗走500克装价值11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和1000克装价值2280元的“飞天”茅台酒一瓶然后驱车离开岚皋返回西安。

3、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与其未婚妻桑茜再次驱车到达岚皋,行至县城北门坡唐成文经营的婴幼儿物品专卖店,胡某进店乘店主不备,盗走店内货架上一罐价值215元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某后离开。接着又驱车行至神田路“西凤酒”专卖店,该胡某店欲再次作案,被店主张祥文和正在该店内进酒的王某超(“瑞峰商贸”烟酒店店主)认出该胡某2010年11月27日盗窃“洪源名烟名酒商行”和2011年1月10日左右盗窃“瑞峰商贸”烟酒店现金的嫌疑人。被告人胡某见状,便返回车内驱车向安康方向逃逸,张祥文和王某超随即驱车追赶并拨打“110”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汉滨区X镇将胡某、桑茜二人拦截,岚皋县公安局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刑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胡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胡某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定罪证据部分

(一)、2010年11月27日盗窃洪源名烟名酒商行及瑞锋商贸烟酒店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朋(男,22岁,住岚皋县X组,系被盗洪源名烟名酒商行店主)2010年12月2日报案称:2010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我发现店里的两瓶总价值8000余元的茅台酒被盗,我调出店内监控,看到11月27日下午17时许,我店里来了一男一女,其中女的跟我在店后看红酒,男的乘我不备将酒柜内的两瓶茅台酒藏进衣服偷走。一瓶飞天茅台是一公斤装的,一瓶15年茅台是一斤装的。

(2)被害人饶继英(女,35岁,住岚皋县X区,系被盗瑞锋商贸商店店主之一)2011年2月11日陈述:2010年11月27日,我店里来了一男一女两个外地人,那女的问我红酒的价格等信息,我给他介绍了几种红酒的价格及产地,那男的就在收银台及酒柜前转,结果那个女的一瓶酒也没买,她和同她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就走了的。晚上我盘点白天的营业额时,发现我的营业款少了1000元左右。我就回忆白天的的情形,想来想去就觉得下午到我商店来的那两个外地人可疑,那个女的专门吸引我的注意力,那个男的就趁我们不注意偷我们商店的钱。

(3)被害人王某超(男,28岁,系被盗瑞锋商贸店主之一)2011年1月23日陈述:2010年11月27日下午6点钟左右,我店里来了一男一女,那女的问我红酒的价格等信息,男的就在收银台及酒柜前转,我当时也没有注意,他们待了大概有十分钟就走了。到了晚上我们交账的时候发现当天的营业额少了1000元左右。过了三、四天,我听陈朋说他的店里于2010年11月27日下午5点钟左右被偷了两瓶茅台酒,他把监控录像调出来给我看,我就认出是在他店里偷东西的人和我店里来的一男一女是同一伙人。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合法。

(2)、陈朋店被盗购酒发票复印件一份。证实15年茅台进价7180元一瓶,1000毫升飞天茅台进价2600元一瓶。

3、视听资料

从洪源名烟名酒商行处调取的2010年11月27日商行内监控录像光碟一张。从视频中反映出2010年11月27日下午17时许,胡某在洪源名烟名酒商行盗窃酒2瓶的事实。

(二)、2011年1月10日左右盗窃西凤酒专买店及顺莲名烟名酒专卖店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祥文(男,44岁,住岚皋县X镇X路,系被盗西凤酒专卖店店主)2011年1月23日、2月11日陈述: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六点多钟的时候,我店里来了一个30多岁的人,假装要买酒,一会儿问这种酒的价钱,一会儿问那种酒的价钱,开始我们还注意他,后来因顾客多就没注意了,等那人走后,晚上我们盘点的时候发现少了一条硬中华烟。来我店偷烟的人就是之前在新街洪源商行名烟名酒店偷东西的那个人,我是看了他们店里的监控录像认出那个小偷的。

(2)、被害人张卫娟(女,35岁,住岚皋县X镇X路段家属楼,系被盗顺莲名烟名酒专卖店店主耿顺莲的女儿)2011年2月11日陈述:公安机关带了一个男的到我们店指认现场后,我们对店里的烟酒进行了盘点,发现少了两瓶茅台酒,一瓶一斤装的飞天茅台酒,一瓶一公斤装的飞天茅台酒。

2、书证

卷烟配送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张祥文店被盗的中华烟进价为360元一条。

(三)、2011年1月23日盗窃婴幼儿物品专买店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唐成文(男,31岁,住岚皋县X镇北门坡,系被盗孕婴店店主)2011年1月24日陈述:我在岚皋北门坡开了一家孕婴店,昨晚我关门前清点货物时发现少了一桶900克装的多美滋奶某,四方形的桶子,灰白色。进价200元。

(2)、被害人王某超(男,28岁,系被盗瑞锋商贸店主之一)2011年1月23日陈述:2011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我正在张祥文经营的西凤酒专卖店进酒,从他店里出来一名男的,旁边停着一辆淡蓝色的小轿车,车里还坐着一个女的,我认出这名男子就是偷陈朋和我店里东西的人,我喊了一声“就是他”,他上车就跑了,于是我和张祥文便开车去追,并报了警,后追到汉滨区X镇才被当地的民警抓住。

(3)、被害人张祥文(男,44岁,住岚皋县X镇X路,系被盗西凤酒专卖店店主)2011年1月23日、2月11日陈述:2011年1月23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正在我店门口下货,一辆淡蓝色的小轿车停在我商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到我店里转了一圈出来,与我面对面,被我认出是偷陈朋店里茅台酒的人,我就去叫那个人,他没有理我就上车了,我就去敲他们车窗,他们没有开,就开车跑了。于是我和王某超便开车去追,并报了警,后追到汉滨区X镇才被当地的民警抓住。当时车上还坐着一个女的,没有下车,一直坐在车上,这名女子也在新街监控录像中出现过。

2、书证

岚皋婴幼儿物品专买店购买于安康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的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唐成文店被盗多美滋奶某进货价为215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辛云芳(女,55岁,住西安市X村X号,系桑茜的母亲)2011年3月17日的证言:桑茜和胡某没有结婚,一直共同居住在她的屋里,并证实其家里及桑茜的卧室都没有存放茅台酒。

2、证人胡某英(女,63岁,住西安市X区南门外西后地朱鹤东坊X号付X号,系胡某的姐姐)2011年3月16日的证言:胡某没有在其家中存放过茅台酒。胡某和桑茜居住在一起的,没有领结婚证。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临时做些活挣钱养活自己,有时在收账公司给别人收欠账。

3、证人姚光杰(男,37岁,河南省夏邑县X区X路,从事个体礼品回收)2011年3月16日的证言:其对X号为胡某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以及胡某个人照片进行辨认,陈述其没有见过胡某,胡某没有到其店里卖过东西。

4、桑茜(女,29岁,住西安市X村X号)2011年1月23日、1月25日、2月14日、3月25日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其和胡某曾开一辆比亚迪(陕x)来过岚皋县X街道边的一个烟酒店,他们回到西安后其发现车后备箱里多了两瓶茅台酒。当天他们还进过另外一家烟酒店,在路上胡某还给了她一叠钱让她数,一共是900元。1月中旬的一天还来过岚皋。1月23日从岚皋出发准备回西安,走到一个烟酒店,胡某想买烟,就一人下车,回来准备开车时,一个男的敲我们车门,胡某说不认识就将车开走了,走到瀛湖镇时被派出所的人拦下了。

(五)、书证

1、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户籍证明,证实胡某的年龄身份事项,胡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

2、岚皋县公安局于2011年1月23日扣押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两把、驾某、行驶证均已发还桑茜。多美滋牌金装金盾贝护桶装奶某一桶已发还唐成文。

(六)、鉴定结论

岚皋县价格认证中心岚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价格为:硬中华香烟1条,360元;x飞天茅台酒2瓶,4560元;15年茅台酒1瓶,7180元;500g飞天茅台酒1瓶,1180元;900g装多美滋奶某1桶,215元。合计:x元。

(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胡某2011年1月23日、1月25日、3月1日、3月25日的四次供述:对其分三次在岚皋共盗窃五家店铺的烟、酒、奶某、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指认现场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二、量刑部分证据

1、西安市公安局斗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0年2月8日,在西安市X镇X街时新超市盗窃价值400余元两瓶咖啡,被斗门派出所口头批评警告。

2、岚皋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证实胡某有盗窃的劣迹。

3、胡某尿液检测报告书。2011年1月25日对胡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证实胡某有吸食海洛因史。

4、岚皋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四份。证实2011年5月10日胡某分别给陈朋退赔款9460元,王某超退赔款900元,张祥文退赔款360元,张卫娟退赔款3460元。

以上证据分别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酌定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马新华

审判员刘祖潮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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