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47岁。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男,4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在许昌市X路广播电视大学门口南邻白吉馍店内,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红纪毒品一包(检出海洛因,重0.5克)。
2、201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在许昌市X路广播电视大学家属院X号楼,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红纪毒品一包(检出海洛因,重0.5克),咖啡因一包(称重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买毒人员陈XX的供述及处罚情况,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历史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3、随案移送的毒资400元及电子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赵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