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众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峻,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欣杰,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6.05元,由原告上海易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孙巾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