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周XX、李某、李某、雷XX、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曾XX等劳动争议一案,嘉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XX、李某、曾XX一直在外,下落不明,且暂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嘉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