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江钨赣北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杨梅山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洛阳洛嘉海兰德车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江钨赣北钼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惠丽
审判员:高洛建
审判员:赵理夏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妍